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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一原法院院長為律師介紹案件提成40%,主動投案,獲刑6年
發(fā)布于 2025-08-28 02:24:03 作者: 倪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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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于網絡,圖文無關
劉某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
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 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2019)魯06刑初69號
【裁判日期】:2019-12-24
【審判人員】:紀華倫 褚興玉 梁科興
【書 記 員】:徐國彥
【當事人及委托訴訟代理人情況】:
公訴機關山東省煙臺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男,漢族,1956年7月15日出生于山東省新泰市,大學文化,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原副廳級審判員,住濟南市市中區(qū)。因涉嫌違法于2019年5月20日被山東省監(jiān)察委員會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犯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
辯護人杜鵑,山東博翰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沈昆,山東德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煙臺市人民檢察院以煙檢公訴二刑訴〔2019〕1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后,根據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下達的指定管轄決定書,于同年10月21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于11月2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煙臺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高鵬翔、宋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及其辯護人杜鵑、沈昆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煙臺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受賄罪:2004年至2016年,被告人劉某利用擔任濟南鐵路運輸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以及利用擔任濟南鐵路運輸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副廳級審判員職務上的便利,為山東某糧油工業(yè)集團有限公司、濟南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梁某1、查某、王某2等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在案件訴訟、經營活動等方面提供幫助。2010年2月至2017年4月,本人或通過他人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263.986569萬元。
(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劉某利用曾任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副廳級審判員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查某、王某2等人,在案件訴訟方面提供幫助。2017年8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劉某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59.7430萬元。
被告人劉某自動投案,主動交代了全部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的犯罪事實。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
公訴機關就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交了物證和物證照片、書證、證人證言、鑒定意見、搜查筆錄、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證據,認為被告人劉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被告人劉某離職后,利用原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略)應當以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劉某對指控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接受法律制裁。
其辯護人杜鵑、沈昆對指控事實和罪名也均無異議,僅就量刑情節(jié)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劉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2.劉某真誠悔罪,全部退贓,依法可以從輕處罰。3.劉某行為的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相對較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4.劉某當庭自愿認罪,愿意積極繳納罰金,有明顯的悔罪表現,也應依法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
一、受賄罪
2004年至2016年,被告人劉某利用擔任濟南鐵路運輸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濟南鐵路中院)副院長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以及利用擔任濟南鐵路中院院長、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山東省高院)副廳級審判員職務上的便利,為山東某糧油工業(yè)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某糧油公司)、濟南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濟南某酒店管理公司)、梁某1、查某、王某2等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在案件訴訟、經營活動等方面提供幫助。于2010年2月至2017年4月,本人或通過他人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263.986569萬元。具體事實如下:
(一)2009年至2015年,被告人劉某先后利用擔任濟南鐵路中院院長、山東省高院副廳級審判員職務上的便利,接受山東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某科技集團)副總裁、濟寧某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濟寧某投資顧問公司)法定代表人、北京某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某投資公司)實際控制人梁某1的請托,為上述公司在服裝定制、案件訴訟方面提供幫助。2010年2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劉某先后4次在濟南、北京等地,收受或由王某1代為收受梁某1給予的現金人民幣共計110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證人證言
(1)證人梁某1(山東某科技集團副總裁、總法律顧問;濟寧某投資顧問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證言證實,2009年11月,劉某決定委托濟寧某投資顧問公司為濟南鐵路中院干警定制服裝,濟南鐵路中院支付服裝款36萬余元,濟寧某投資顧問公司從中獲得利潤23萬余元。2010年2月春節(jié)前,其從某科技集團財務借款5萬元,在濟南鐵路中院當面送給劉某,劉某將5萬元現金收下。2010年3月,其在北京出差,劉某打電話說他有個姓王的親戚在北京讀書需要5萬元,讓其湊5萬塊錢給送過去。其就從出差帶的現金里拿出5萬元用牛皮紙信封裝好,跟小王聯系約定見面地點當面交給她,并告訴她這是劉某安排的。事后聽劉某介紹,得知她叫王某1。
2013年其為山東某科技集團順利并購山東某紡織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紡織公司),請托劉某為濟南鐵路中院負責執(zhí)行的某紡織公司、山東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被申請執(zhí)行案幫忙協(xié)調照顧,經劉某協(xié)調,這兩個案件都處理的不錯,只就某紡織公司可供執(zhí)行的一塊土地進行了處理,沒有再對山東某科技集團其他財產進行查扣。2013年其購買了鄭州中遠氨綸工程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遠公司)對山東某科技集團4000萬元工程款債權,并以其控制的北京某投資公司公司名義申請濟寧市仲裁委仲裁和濟寧中院執(zhí)行。為盡快執(zhí)結該案,其請托劉某幫忙協(xié)調,劉某出面到濟寧中院協(xié)調,濟寧中院從山東某科技集團執(zhí)行了5000多萬元。
2014年初,劉某從濟南鐵路中院調到省高院,為讓他幫助協(xié)調實現從中遠公司購買的4000萬元債權,其向孫某1借了50萬元現金,裝到一個手提袋里,在春節(jié)后專程去濟南與劉某在他母親原來住的地方見面,將50萬元現金送給劉某。2014年5月,其又準備了50萬元現金用手提袋裝著,到山東大廈住下,把劉某約到了賓館房間里,將錢送給了劉某。
(2)證人朱某(時任濟南鐵路中院黨組成員、執(zhí)行局長)的證言證實,2014年劉某在某紡織公司、某科技公司被申請執(zhí)行的兩個案件執(zhí)行過程中,向其打招呼,要求對某紡織公司、某科技公司予以照顧,其答應并在兩個案件執(zhí)行完成后向劉某匯報。
(3)證人馮某1(時任濟寧中院黨組書記、院長)的證言證實,2015年1月底,劉某到濟寧中院,其安排在濟寧中院食堂招待劉某,濟寧中院副院長畢某、執(zhí)行局局長李某1和執(zhí)行二庭庭長張某1參與接待,劉某來濟寧中院是為一個執(zhí)行案件的事,案件承辦人是張某1。吃飯期間其未與劉某討論該執(zhí)行案件。
(4)證人畢某(時任濟寧中院副院長)的證言證實,2015年1月底,劉某到濟寧中院向其介紹了同行的方律師,說方律師有個執(zhí)行案件在濟寧中院,執(zhí)行法官叫張某1,讓其介紹認識一下。其安排執(zhí)行局長李某1和法官張某1當晚在濟寧中院食堂參與接待劉某,馮某1院長因為有公務接待,后來才到。吃飯期間劉某跟張某1等交流過,其未參與。因其不分管執(zhí)行,后來也沒有問過。
(5)證人李某1(時任濟寧中院執(zhí)行局局長)的證言證實,2015年1月底,畢某安排其在濟寧中院食堂參與接待劉某,并叫執(zhí)行二庭庭長張某1也參加。吃飯期間,劉某與張某1單獨交流過,但是其不知道什么事情。馮某1院長因為有其他事情,到場比較晚。
(6)證人張某1(時任濟寧中院執(zhí)行二庭庭長)的證言證實,2015年1月底,李某1安排其參與接待劉某,當晚在場的有劉某、畢某、李某1,以及一個律師方某某,馮某1院長有事晚到。在聊天過程中,劉某向其提及北京某投資公司公司申請在濟寧中院執(zhí)行的案件,并向其介紹代理申請執(zhí)行人的方某某律師,讓其關注這個案件,其當時雖答應,但還是按照法律規(guī)定嚴格執(zhí)行的,該案最后執(zhí)行了5700多萬元。
(7)證人梁某2(山東某科技集團法務部部長、梁某1長子)的證言證實,北京某投資公司公司購買了山東某科技集團欠中遠公司4000萬元工程款的債權,向濟寧中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濟寧中院從某科技集團強制執(zhí)行了本金和利息共計5000多萬元。
(8)證人王某1(中鐵十局集團有限公司科員)的證言證實,2008年其經人介紹認識劉某,2010年3月,其在北京培訓期間,梁某1替劉某給其送過一次錢,是用信封裝著5、6萬元現金。這筆錢其用來繳納北京培訓的學費、食宿費等,剩下的存在銀行卡里。
(9)證人孫某1(時任濟寧某科技印染有限公司董事長)的證言證實,2014年1月梁某1曾經向其借過50萬元現金,其安排財務人員張某2從公司備用金里拿了50萬元現金,在其辦公室當面交給了梁某1。梁某1當時沒有打借條,公司也沒有記賬,后來梁某1陸續(xù)歸還了上述借款。
證人張某2(原山東某科技集團職工)的證言對上述相關情節(jié)予以印證。
(10)證人馬某1(山東某科技集團法務部職工,負責濟寧某投資顧問公司財務)的證言證實,2014年5月19日,梁某1讓其從濟寧某投資顧問公司賬戶上提取50萬元現金,其當日到銀行支取49999元(自己添1元湊成5萬元),次日到銀行支取45萬元。其將50萬元現金裝在一個手提袋里交給梁某1。
2.書證。(略)
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被告人劉某供述:2009年11月其決定由梁某1任職的山東某科技集團為濟南鐵路中院干警定制西裝、風衣,濟南鐵路中院共計支付服裝款35萬元左右。2010年春節(jié)前,梁某1到其辦公室送給其5萬元現金。2010年3月,其打電話讓梁某1給正在北京培訓的王某1送去5萬元現金,事后其與王某1均未還款。2013年某科技集團并購某紡織公司過程中產生兩起民事訴訟執(zhí)行案件,梁某1請托其幫忙協(xié)調照顧,盡可能在某紡織公司已查封凍結的資產中解決這兩起案件,不要再對某科技集團其他資產進行查封凍結。其安排時任濟南鐵路中院執(zhí)行局局長朱某,不要對某科技集團的資產查封凍結。后來案件在執(zhí)行時只就某紡織公司可供執(zhí)行的一塊土地進行了處理,沒有再對某科技集團其他財產進行處置。2013年5月,梁某1購買了中遠公司4000多萬元債權,并向濟寧市仲裁委仲裁勝訴。2014年底,梁某1從北京聘請代理律師方某某申請濟寧中院強制執(zhí)行,并請托其去濟寧協(xié)調。2015年1月,其帶領方某某去濟寧中院,通過畢某聯系見到李某1和執(zhí)行此案的法官張某1,其和方某某一起與張某1交流了案件執(zhí)行方面的細節(jié),讓張某1加快進度。其還向馮某1院長說讓他多關注此案進度。2014年春節(jié)后,梁某1到其在濟南建國小經五路的住處送給其50萬元現金。2014年5月前后,梁某1來濟南住在山東大廈,在梁某1的房間里,梁某1送給其50萬元現金。
(二)2004年至2014年,被告人劉某先后利用擔任濟南鐵路中院副院長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接受山東某糧油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2的請托,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以及利用擔任山東省高院副廳級審判員職務上的便利,為山東某糧油公司在民事案件訴訟方面提供幫助。2016年6月,被告人劉某在山東某糧油公司收受李某2給予的金條2塊,價值人民幣11.5456萬元;2017年4月,被告人劉某在濟南市收受李某2給予的車牌號為魯H×××××的大眾邁特威商務車1輛,價值人民幣51.56萬元;2017年5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劉某分三次收受山東某糧油公司代為支付的車輛保險及保養(yǎng)費用合計人民幣2.380969萬元。共計折合人民幣65.486569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證人證言
(1)證人李某2(山東某糧油公司董事長)的證言證實:其因妹夫李某甲的案件與劉某相識,2004年因為四起民事案件又找過劉某。這四起案件分別是濟南金利豐農業(y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利豐公司)和山東廣利達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利達公司)起訴山東某糧油公司違約的合同糾紛案件,為能盡快結案,解除查封凍結,其多次請托劉某幫忙向濟南中院打招呼,盡量照顧該公司。劉某答應盡力幫忙,后案件結果均對該公司有利。2014年,嘉祥農信社向濟寧中院申請執(zhí)行該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判決,該公司針對濟寧中院執(zhí)行裁定向省高院提出復議申請。同年4月其請托讓劉某給省高院承辦人打招呼,劉某說沒問題。5月初省高院撤銷了濟寧中院的執(zhí)行裁定,駁回了嘉祥農信社的執(zhí)行申請。2016年6、7月份,劉某帶隊到濟寧法院系統(tǒng)檢查工作期間,專程到該公司參觀,其單獨帶劉某到山東某糧油公司五樓陳列室,挑了兩塊金條送給劉某。這兩根金條是其通過建行買的,其中一根金條標有“壬辰年”字樣,其購買這兩塊金條總計花費12萬元左右。2016年12月,山東某糧油公司購買一輛德國進口大眾邁特威商務車,價稅合計56萬余元,車牌號是魯H×××××。2017年2月,其在濟南開會期間,與劉某約定將該大眾邁特威商務車送給劉某使用,并于2017年清明節(jié)前安排司機將車送給劉某。這輛車的日常保養(yǎng)維護、保險費用都是山東某糧油公司支付。這輛車雖然沒有過戶,但實際是送給劉某的。
(2)證人劉某1(時任青島海事法院副院長)的證言證實,2004年8月,劉某請托其為山東某糧油公司和金利豐公司的民事訴訟案件協(xié)調濟南中院民二庭韓某1,幫忙多做調解工作,并關注案件進度。其給韓某1打電話說了有關情況,讓他多做調解工作并盡快辦理。韓某1答應可以。
(3)證人韓某1(時任濟南中院民二庭庭長)的證言證實,2004年其審理過金利豐公司與山東某糧油公司代理合同糾紛的三個案件。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劉某1曾經給其打過電話,讓其調解一下,看能否盡快處理。其當時回答劉某1說知道了。雖然劉某1打了招呼,但案件還是依法辦理的,最后雙方達成和解,金利豐公司對這個三個案子都撤訴了。
(4)證人馬某2(時任山東省高院執(zhí)行局執(zhí)行一庭副庭長)的證言證實,其審理過山東某糧油公司和嘉祥縣信用社之間關于執(zhí)行問題申請省高院復議的案件。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劉某打電話讓其關注該案,申請人有道理的話盡量幫忙處理。其答復一定會依法認真辦理。劉某打電話的時候,這個案件合議庭已經研究過了,但其沒向劉某透露,只是答應了他。不久,就按照研究結果依法作出裁定,撤銷濟寧中院執(zhí)行裁定,駁回申請執(zhí)行人嘉祥農信社的執(zhí)行申請。
(5)證人韓某2(劉某之妻)的證言證實,2017年4月清明節(jié)前,劉某給李某2打電話,想要部車回老家,李某2安排人把一輛大眾邁特威面包車開至其家樓下,該車一直由女兒劉某2、女婿劉強使用,從2017年4月至2019年5月共使用了兩年多時間,其間車輛讓李某2開回去保養(yǎng)過兩三次。
證人劉某2(劉某之女)的證言對上述相關情節(jié)予以印證。
(6)證人商某(山東某糧油公司司機)的證言證實,2017年4月初,其按照李某2安排,將山東某糧油公司購買的一輛車牌號為魯H×××××的大眾邁特威商務車開到濟南送給劉某。之后有一次其去濟南把車開回嘉祥進行保養(yǎng),然后又給劉某送了回去。2017年4月初該車交給劉某時,行駛不到2000公里。
2.物證、物證照片及查封扣押清單(略)
3.書證
(1)原告金利豐公司訴山東某糧油公司代理合同糾紛案件(2004)濟民二初字第XXX號、(2004)濟民二初字第XXX號、(2004)濟民二初字第XXX號審判卷宗、和解協(xié)議書、銀行匯票等書證證實,原告金利豐公司訴被告山東某糧油公司代理合同糾紛三個案件,均經調解后原告金利豐公司申請撤回起訴,濟南中院裁定準許。
(2)濟南中院(2004)濟民二初字第165號民事判決書、山東省高院(2006)魯民二終字第268號民事判決書等書證證實,原告廣利達公司訴被告山東某糧油公司代理合同糾紛案件,濟南中院于2006年6月30日作出民事判決,駁回原告廣利達公司的訴訟請求。山東省高院二審維持原判。
(3)山東某糧油工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借款糾紛一案執(zhí)行異議卷宗證實,山東省高院受理山東某糧油公司與嘉祥縣農村信用聯社借款糾紛執(zhí)行異議復議案件,2014年5月7日作出(2014)魯執(zhí)復議字第37號執(zhí)行裁定書,裁定撤銷濟寧中院(2013)濟執(zhí)異字第132號執(zhí)行裁定;駁回申請執(zhí)行人嘉祥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的強制執(zhí)行申請。
(4)邁特威商務車注冊登記信息證實,魯H×××××大眾邁特威商務車的登記信息。
(5)山東某糧油公司記賬憑證、發(fā)票等書證證實,2016年12月12日,嘉冠公司以52萬元從濟南德輝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購買大眾邁特威商務車1輛,并交納保險費、車船稅合計12449.97元;車輛購置稅44444.44元;掛牌費用和車內飾費用合計2697.82元。2017年4月至2018年12月車輛保險、保養(yǎng)費用共計2.380969萬元。
4.鑒定意見(略)
5.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被告人劉某供述:2004年山東某糧油公司跟其他公司發(fā)生合同糾紛,對方在濟南中院起訴。李某2找其協(xié)調濟南中院的承辦法官。因其與濟南中院主審法官不認識,便找省高院民一庭原庭長劉某1幫忙,托她給承辦法官打招呼,幫忙多做調解工作。后來案子在濟南中院順利審結。2014年上半年,山東某糧油公司與嘉祥縣信用社擔保糾紛案件,對濟寧中院執(zhí)行裁定不服,向山東省高院提出復議。李某2請托其找人疏通一下,盡量做有利于山東某糧油公司的處理。其得知案子由馬某2主辦,就打電話給馬某2,告訴他山東某糧油公司老總是其朋友,處理的時候盡量照顧。馬某2答應并在事后告知其已支持山東某糧油公司的復議申請。2016年6月,其帶隊到濟寧市進行調研,并到山東某糧油公司參觀。李某2單獨帶其去公司金制品陳列室參觀,并從陳列柜里拿了兩小塊金條送給其,其推辭一下就收下了。是兩塊長方形的金條,每塊200克,其中一塊帶有龍頭圖案,另一塊上面刻了幾個字。兩塊金條拿回家后放在保險柜里,2019年5月19日其將兩塊金條放到小行李箱里,送到其岳母住的小房子里。2017年2月,李某2來濟南開會期間,提出把一輛大眾邁特威商務車送給其,其同意后,李某2安排司機把這輛車送到其家中,一直由其女婿劉強使用。
(三)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劉某利用擔任濟南鐵路中院院長職務上的便利,先后接受濟南某酒店管理公司前后兩任法定代表人楊福偉、楊某1的請托,為濟南某酒店管理公司承租中鐵十局集團濟南鐵路工程有限公司所屬房屋提供幫助,并承諾幫助延長房屋租期事宜。2012年5、6月間,被告人劉某在濟南收受楊福偉之妻張某3給予的人民幣20萬元。2012年7月至2015年5月,被告人劉某先后12次收受楊某1給予的人民幣25.5萬元。共計人民幣45.5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證人證言
(1)證人張某3(楊福偉之妻)的證言證實,2010年年底,楊福偉在濟南火車站附近租用樓房經營速8連鎖酒店,2012年4月楊福偉因病去世,其將酒店轉賣給楊福偉本家叔叔楊某1。楊福偉去世前曾對其講,劉某在他從中鐵十局集團濟南宏程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程公司)租賃房屋等事情上提供不少幫助,讓其送給劉某50萬元表示感謝。楊福偉去世后,其以自己名字在中國銀行開了一張銀行卡,從賣酒店的800萬元中轉出50萬元存入銀行卡,然后與楊福偉弟弟楊某4去濟南,其單獨到濟南鐵路中院劉某辦公室將銀行卡送給劉某。劉某從銀行卡上取了20萬元,讓楊某1把剩余30萬元的銀行卡退還給其。
(2)證人楊某1(濟南某酒店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證言證實,其堂侄楊福偉2011年5月在濟南火車站旁經營速8酒店,期間其通過楊福偉認識劉某。2012年5月楊福偉因病去世,其以800萬的價格把酒店從楊福偉之妻手中買下來繼續(xù)經營,并變更了租賃合同??紤]到酒店長期效益,其想把租賃期延長到20年,于是請托劉某幫忙協(xié)調,劉某答應幫忙,還說起原來楊福偉答應給他酒店利潤10%的好處,讓其也給他這個數就行。其辦理了一張銀行卡交給劉某,從2012年7月至2015年7月,按照酒店每季度或者每月利潤的10%給劉某,每次2萬、3萬不等,都是把錢直接存到銀行卡上。通過辨認卡號為62×××58、客戶名稱為楊某1的銀行交易明細,其自2012年7月4日到2015年5月18日共存入12筆款,合計25.5萬元。2012年8月,劉某交給其一個寫著張某3名字的鐵路中院信封,讓其捎給張某3。聽張某3說信封里是她原來送給劉某的一張銀行卡。
(3)證人楊某2(時任中鐵十局濟南鐵路工程有限公司總經理)的證言證實,其與劉某同屬濟南鐵路局系統(tǒng),彼此很熟悉。中鐵十局集團在濟南火車站出站口處有一棟六層樓房,歸集團一公司下屬單位濟南宏程公司所有,由于樓房連年虧損,就想對外出租。劉某向其推薦姓楊的經理,想租賃樓房開酒店,其答應后將楊經理引薦給宏程公司董事長楊某3,說明是劉某院長介紹的客戶,讓楊某3與之商談。事后楊某3匯報,賓館租給了楊經理。其答應幫劉某推薦的客戶,是因為中鐵十局集團一公司的合同糾紛很多,因為案件需找兩級鐵路法院照顧。
(4)證人楊某3(時任宏程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的證言證實,中鐵十局集團下屬工程賓館,一直由宏程公司進行管理,后宏程公司準備把工程賓館所在的樓房整體出租。因為樓房位置不錯,想承租的人也不少,2010年8、9月份,中鐵十局集團公司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總經理楊某2打電話說鐵路法院院長介紹了一個人,想租工程賓館原來的樓房,其答應與之面談。后楊福偉前來商談。因為楊福偉是領導介紹來的,所以很快雙方正式簽訂合同。2012年5月,楊福偉因病去世,濟南某酒店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楊福偉變更成楊某1,速8酒店也由楊某1繼續(xù)經營,宏程公司與其簽訂了一份補充協(xié)議。
(5)證人于某1(時任宏程公司綜合科科長)的證言證實,2010年年底,楊某3安排將工程賓館租給楊福偉開速8酒店,綜合科準備材料上報中鐵十局集團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評審,確定出租價格為110萬。沒有經過招標,宏程公司同楊福偉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大約一年后,楊福偉因病去世,楊某1接手速8酒店,經楊某3同意,按照程序辦理變更手續(xù)。
(6)證人楊某4(楊福偉之弟)的證言證實,2012年其兄楊福偉去世后,其曾經陪嫂子張某3到濟南鐵路中院,張某3自己去了劉某辦公室?;貎贾莸穆飞希瑥埬?說楊福偉去世前讓她把錢送給劉某,這次來就是給了劉某一張銀行卡。
(7)證人高某(山東來瑞特工貿有限公司總經理)的證言證實,劉某曾經先后多次借給其50萬元用于公司經營,其中一次給其一張戶名為張某3的中國銀行卡并告知密碼,其從中取出20余萬元。
(8)證人賈某(濟南銀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總經理)的證言證實,2014年9月,劉某給其一張戶名為楊某1的建設銀行卡,讓其從中支取15.5萬元,其取款后把該銀行卡還給劉某。
(9)證人韓某2的證言證實,2019年4月,劉某給其一張建設銀行卡,說是以楊某1名字辦的,楊某1每月會轉1萬元利息。其于2019年4月22日取出1萬元用于家庭花費。
2.書證,3.物證及物證扣押清單,(略)
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被告人劉某供述:2010年下半年,其朋友楊福偉找其商量,想承包中鐵十局濟南公司的工程賓館經營快捷酒店,請托其協(xié)調疏通。其與中鐵十局濟南公司時任總經理楊某2很熟悉,他們公司有好多案子在鐵路兩級法院辦理。其聯系協(xié)調楊某2后,楊福偉去找楊某2談妥了租賃事情,因此對其非常感激,多次說過要把酒店經營利潤的10%給其。2012年5、6月份,張某3到濟南鐵路中院其辦公室,送給其一張存有50萬元的中國銀行卡,說是楊福偉生前囑咐的,感謝他的關照。其考慮留下50萬元太多,就決定留下20萬元,把剩下的錢退給張某3。之后其讓高某從這張銀行卡取出20萬元,借給高某使用。2012年8月其將這張銀行卡密封在信封里,讓楊某1還給了張某3。楊福偉去世后,楊某1繼續(xù)經營速8酒店,曾請托其協(xié)調中鐵十局濟南公司的領導修改租賃合同,延長租賃期限,其同意給他幫忙,并將楊福偉想給其酒店利潤的事情告訴了楊某1。楊某1表示會照此辦理。其讓楊某1辦一張銀行卡,把錢存到銀行卡里就行。2012年7月,楊某1交給其一張建設銀行卡,并說以后按照酒店經營情況把錢都存到這張銀行卡上。通過這種方式,楊某1共送給其20多萬元。2015年7月,其不再讓楊某1向其送錢,又借給楊某150萬元讓他按照月息2分,每月支付1萬元利息,仍存入原來的建行卡上。從銀行交易流水信息上看,從2012年7月4日至2015年5月18日,楊某1共分12次送給其25.5萬元。2012年8月16日,其支取3萬元;2014年9月,其讓賈某支取15.5萬余元,存放在他處收取利息;剩余的錢被其個人支取、消費。2019年4月,其將卡交給其妻韓某2,告訴她楊某1每個月會存1萬元的利息,讓她取出來錢來補貼家用。
(四)2016年,被告人劉某利用擔任山東省高院副廳級審判員職務上的便利,接受山東才有律師事務所主任查某的請托,承諾為查某在案件訴訟方面提供幫助。2016年7月至9月,被告人劉某先后2次在濟南市建國小經五路其住處收受查某給予的現金共計人民幣40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證人證言
(1)證人查某(山東某律師事務所主任)的證言證實,2016年初,劉某給其介紹了泰安王清涉嫌行賄罪、騙取貸款罪案件,其收取王清之妻杜某代理費50萬元。2016年6月,劉某為其介紹濟南鐵路煤炭運貿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濟南鐵路運貿公司)的民事案件。其為濟南鐵路運貿公司代理與兗州煤業(yè)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一二審共收取代理費118萬元。該案一審在濟寧中院審理,濟南鐵路運貿公司敗訴,上訴至山東省高院后,其告訴劉某主審法官是王愛華,請劉某給打個招呼。后該案二審裁定發(fā)回濟寧中院重審。因劉某多次為其介紹、推薦案件,并幫助對相關案件進行協(xié)調,為表示感謝,2016年7月底8月初,其帶著事先準備好的30萬元現金,到濟南市市中區(qū)建國小經五路11號樓3單元103室劉某住處,將裝有30萬元現金的袋子交給劉某,告訴他是介紹費。劉某收下后,提出他為其介紹案件,代理費金額100萬的按40%給他提成,100萬以下的按30%給他提成,其表示同意。2016年8月底,其準備好10萬元現金,又到劉某的住處送給了劉某。
(2)證人方某(時任濟南鐵路運貿公司原總經理)的證言證實,2016年上半年,其代表濟南鐵路運貿公司處理與兗州煤業(yè)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時,找劉某幫忙介紹山東才有律師事務所的查某律師代理案件。該案在濟寧中院一審敗訴,上訴到山東省高院后,二審發(fā)回重審。公司先后支付給山東才有律師事務所代理費118萬元。
(3)證人肖某(時任山東省高院民二庭副庭長)的證言證實,濟南鐵路運貿公司與兗州煤業(yè)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濟寧中院一審判決濟南鐵路運貿公司敗訴,二審由山東省高院民二庭審判員王愛華承辦。在該案二審期間,劉某曾經向其打過招呼,讓其關照一下這個案子。其當時答應了劉某,但并未按照劉某的要求給王愛華打招呼。這個案子經開庭審理后,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fā)回重審。
(4)證人杜某(泰安萬力精密機械配件公司總經理)的證言證實,2016年其丈夫王清涉嫌行賄被刑事拘留以后,其到濟南找劉某幫忙介紹律師,劉某推薦查某律師,簽訂委托協(xié)議當天,其支付了5萬元,并約定如果能給王清辦理取保候審,再追加50萬元。在王清取保候審后,其將50萬元存入劉某3名下的建設銀行卡并交給查某。
證人劉某3(泰安萬力精密機械配件公司職員)、張某4(泰安萬力精密機械配件公司會計)的證言對上述相關情節(jié)予以印證。
(5)證人許某(查某之妻,山東某律師事務所財務)、季某(山東某律師事務所副主任)的證言證實,2016年6月至8月,二人分別從戶名劉某3的建行卡取款、轉款的經過,證實查某向劉某行賄40萬元的資金來源。
2.書證(略)
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被告人劉某供述:2016年5、6月份,濟南鐵路運貿公司總經理方某請其幫忙找個律師,處理他們公司與兗州煤業(yè)糾紛的案件,其推薦了查某。該案一審在濟寧中院審理,鐵路運貿公司敗訴后上訴到省高院。查某拜托其向二審承辦法官民二庭王愛華打招呼關照一下。因其對王愛華不熟悉,便找到民二庭副庭長肖某,對她說了鐵路運貿和兗州煤業(yè)的案子,讓她多關照一下鐵路運貿,肖某答復知道了。后該案經省高院審理,發(fā)回重審。2016年其還介紹查某辦理泰安王清涉嫌行賄案,查某為王清申請取保候審,收取代理費55萬元。2016年7、8月份,查某到濟南市市中區(qū)建國小經五路11號樓3單元103室其住處送給其30萬元。其提出以后為他介紹案子,代理費在100萬元的,其按照40%提成,100萬元以下的,其按照30%提成,查某答應。2016年9月前后,查某又到其住處送給其10萬元現金。
(五)2016年,被告人劉某利用擔任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副廳級審判員職務上的便利,接受北京天健海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王某2的請托,為王某2在案件訴訟方面提供幫助。2016年10月,被告人劉某在其辦公室收受王某2給予的加油卡6張,共計價值人民幣3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證人證言
(1)證人王某2(北京天健海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的證言證實,2014年,其在棗莊中院起訴宋執(zhí)仁以及山東志仁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恒灃鴻源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志仁公司、恒灃鴻源公司)借款糾紛案,2016年7月一審判決其勝訴。被告方宋執(zhí)仁及其兩個公司共同提起上訴,由山東省高院二審。其通過朋友聯系劉某,拜托幫忙協(xié)調,盡量維持原判,盡快判決。劉某答應幫忙。2016年10月,其到濟南了解案件進展,問劉某帶點啥東西去。劉某讓其帶些加油卡過去。其在濟南當地中石化加油站買了3萬元加油卡,每張面額5000元,共6張,在省高院送給劉某。之后省高院開庭審理,判決維持原判。
(2)證人肖某(時任山東省高院民二庭副庭長)的證言證實,省高院民二庭審理王某2與山東志仁公司等經濟糾紛上訴案期間,劉某安排其找承辦法官,說如果案件沒有問題,抓緊時間辦理,盡量維持原判。其答應劉某后,去了解了一下案情,覺得這個案件維持原判沒有問題,就沒有找承辦法官過問,最后該案維持原判。當時劉某協(xié)助分管民二庭,但劉某是因私還是因公其不清楚。
2.書證(略)
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被告人劉某供述:2016年,其通過朋友介紹認識王某2。王某2訴山東志仁公司等借款糾紛案,棗莊中院一審判決王某2勝訴,對方上訴到省高院,王某2拜托其幫忙協(xié)調盡量維持,快點判決。當時其在省高院擔任副廳級審判員,協(xié)助分管民事,其對民二庭肖某說該案情況,讓她關注關注,找找承辦法官,如果沒有問題,抓緊處理,盡量維持。2016年10月,王某2向其詢問案子的情況,再三提出給法官表示一下。其提出現在車改了,都自己開車,可以買幾張加油卡。過了幾天,王某2到省高院送給其3萬元加油卡,這些加油卡其自己用了,沒有給肖某或案件承辦法官。
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劉某利用曾任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副廳級審判員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查某、王某2等人,在案件訴訟方面提供幫助。2017年8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劉某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59.7430萬元。具體事實如下:
(一)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劉某利用曾任山東省高院副廳級審判員的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接受山東才有律師事務所主任查某的請托,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查某在案件訴訟方面提供幫助。2017年8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劉某先后6次在濟南市建國小經五路其住處收受查某給予的現金共計人民幣140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第一組證實劉某為查某謀取利益的證據
1.證人證言
(1)證人查某的證言證實,2017年6月,劉某推薦其代理山東演藝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演藝集團)三個民事案件,共計收取代理費52.52萬元。在代理上述案件期間,其向劉某請托其向濰坊中院打招呼協(xié)調一下。劉某為其聯系了濰坊中院一個領導,讓其去找該領導匯報案子的情況。其到濰坊中院見了該領導一面,因時間關系沒有談具體案情,該領導說他已知道案件情況。后來這三個案子全部敗訴。2017年7月,劉某推薦其代理山東中潤置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中潤公司)被濟南市歷下區(qū)姚家街道窯頭村委起訴賠償案件,收取山東中潤公司代理費200萬元。該案在山東省高院民一庭一審開庭后,其請托劉某幫助協(xié)調。劉某聯系山東省高院民一庭庭長崔某,最后判決山東中潤公司支付原告5000萬元補償。2018年5月,山東中潤公司又起訴窯頭村委和山東友誼集團,仍委托其代理,代理費40萬元。2017年7月,劉某推薦其代理青連鐵路責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連鐵路公司)被日照寶鑫礦業(yè)資源有限公司起訴壓礦賠償案,收取一審代理費150萬元。一審在日照中院審理,案件審理過程中,劉某帶其去日照市,由青連鐵路公司宴請日照中院法官,其未參加。日照中院一審判決青連鐵路公司敗訴,賠償對方2000多萬元。判決后雙方均上訴至山東省高院。其收取二審代理費108.5萬元。該案二審期間,其請托劉某向承辦法官欒某2打招呼,劉某答應,后二審維持原判。2018年7月,劉某推薦其代理沂南中聯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沂南中聯公司)與興業(yè)銀行日照分行金融借款合同民事訴訟及刑事訴訟胡鵬挪用資金案,收取代理費150萬元。一審判決后對方上訴到山東省高院,沂南中聯公司委托其二審代理訴訟,收取代理費75萬元。二審期間,其請托劉某給民二庭副庭長張某5打招呼,盡量維持一審判決,但該案被省高院發(fā)回重審。2019年3月,劉某推薦其代理山東高速軌道交通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軌道交通公司)與山東海盾投資管理公司(以下簡稱山東海盾公司)的股權轉讓糾紛案件,其收取代理費50萬元。其為該案請托劉某向省高院主審法官肖某打招呼。目前該案尚未審結。
(2)證人雷某(時任山東演藝集團黨委副書記、總經理)、林某(山東演藝集團辦公室主任)的證言證實,山東演藝集團有三個民事案件需要委托律師代理訴訟,雷某請劉某幫忙推薦,劉某推薦了查某,共支付525200元代理費。
(3)證人宋某(時任濰坊中院副院長)的證言證實,2017年下半年,劉某給其打電話為山東演藝集團與夢金園珠寶首飾有限公司、五蓮九韻演藝文化管理公司等合同糾紛的案子打招呼,請其關照,其口頭答應。之后一個律師主動與其聯系,說是劉某安排他來的,他是山東演藝集團的代理人,其與該律師在濰坊中院門口見了個面,但未交流具體案情,其也沒有為這些案件提供幫助。
(4)證人李某3(中潤資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的證言證實,因窯頭村委、友誼集團訴山東中潤公司合同糾紛案,其讓劉某幫忙找律師代理,劉某推薦查某為山東中潤公司代理,代理費是200萬元。后山東中潤公司訴窯頭村委和友誼集團房地產開發(fā)經營合同糾紛案,仍委托查某代理,收取代理費40萬元。
(5)證人崔某(山東省高院民一庭庭長)的證言。證實山東中潤公司與歷下區(qū)姚家街道窯頭村合同糾紛案,系省高院民一庭受理的案件,2018年9月判決,現已上訴至最高院。案件一審期間,劉某給其打過電話,要求抓緊辦理,駁回訴訟請求。其答復需要了解一下案子的基本情況,之后也沒有向劉某透露過判決結果的相關情況。
(6)證人欒某1(青連鐵路公司總經理)的證言證實,青連鐵路公司與日照寶鑫礦業(yè)資源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發(fā)生后,其拜托劉某幫忙介紹律師,劉某推薦查某代理該案,收取一審代理費150萬元、二審代理費108.5萬元。該案日照中院一審判決青連鐵路公司賠償對方2000多萬元,上訴后山東省高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7)證人徐某1(青連鐵路公司征地拆遷協(xié)調部副部長)的證言證實,查某代理青連鐵路公司與寶鑫礦業(yè)公司的案件后,2017年10月劉某帶著查某去日照與法院領導對接。青連鐵路公司安排在日照水芙蓉飯店吃飯,劉某和單某陪同日照中院的領導,其與查某未參加。
證人單某(青連鐵路工程建設指揮部副指揮長)的證言對上述相關情節(jié)予以印證。
(8)證人徐某2(時任日照中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的證言證實,2017年12月,劉某到日照約其在日照水芙蓉飯店吃飯,期間劉某私下拜托其對青連鐵路和日照寶鑫礦業(yè)的案件予以關注,給承辦法官打個招呼,照顧一下青連鐵路這邊。其當時答復知道這個事了。之后其要求該案承辦法官陽成重視青連鐵路和日照寶鑫的案件,并說明省高院老領導為青連鐵路這邊打招呼了。因為該案很復雜,通過審委會兩次討論后才最終定下意見。
(9)證人陽某(時任日照中院審管辦主任)的證言證實,其負責審理青連鐵路和日照寶鑫的案件,審理期間徐某2說省高院一個領導為青連鐵路這邊打招呼了,要求其高度重視這個案件。其答復知道了,但之后其沒有為青連鐵路公司提供幫助,而是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審理該案,通過兩次專業(yè)法官會議討論,并經審委會研究形成決議,判決青連鐵路公司賠償日照寶鑫礦業(yè)公司2400多萬元。
(10)證人欒某2(山東省高院民一庭正處級審判員)的證言證實,其曾負責審理日照寶鑫礦業(yè)公司與青連鐵路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上訴一案,該案審理過程中,劉某曾經向其打過招呼,讓其關照青連鐵路公司。其答復知道了,但還是依法審理,經過合議庭討論,維持一審判決。
(11)證人孫某2(中國聯合水泥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理)、馬某3(中聯水泥集團淮海運營管理區(qū)財務部總經理)的證言證實,2018年上半年,中聯水泥集團淮海管理區(qū)下屬沂南中聯公司與興業(yè)銀行日照分行產生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孫某2安排馬某3到濟南找劉某咨詢,劉某推薦查某律師代理該案,馬某3將查某介紹給沂南中聯公司總經理劉某4。
(12)證人劉某4(沂南中聯公司總經理)的證言證實,2018年,馬某3向其推薦查某律師代理沂南中聯公司與興業(yè)銀行日照分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沂南中聯公司支付查某一審代理費150萬元,二審代理費75萬元。
(13)證人張某5(山東省高院民二庭副庭長)的證言證實,2018年其作為審判長審理過興業(yè)銀行日照分行與沂南中聯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上訴案。該案審理期間,劉某曾向其打過招呼,要求維持一審判決,讓其關注一下。其當時答應關注,但是在審理時合議庭根據案件的事實和證據,判決發(fā)回重審。其給劉某打電話告訴他過問的案子沒大有道理,不能維持,劉某也沒說什么。
(14)證人李某4(軌道交通公司總經理)的證言證實,2019年初,因軌道交通公司與山東海盾公司股權轉讓糾紛案件,其找過劉某幫忙。劉某推薦查某律師,其將查某介紹給山東海盾公司的總經理袁某。山東海盾公司與山東才有律師事務所簽訂了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費50萬元。
證人袁某(山東海盾公司董事長)的證言對上述相關情節(jié)予以印證。
(15)證人肖某(山東省高院民二庭副庭長)的證言證實,2019年4月其承辦軌道交通公司與海盾公司股權轉讓糾紛一案,并擔任該案審判長。案件審理期間,劉某曾經向其打招呼說該案原被告雙方都協(xié)商好了,讓其給調解一下,盡快結案,其答復知道了。雖然劉某打了招呼,但其并沒有受到影響,一直依法審理,在審理過程中,河南的一個公司申請作為第三人加入訴訟,目前該案尚在審理過程中,合議庭成員對該案都非常慎重,沒有安排對三方進行調解。
2.書證(略)
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被告人劉某供述:2017年6、7月份,山東演藝集團在濰坊中院有個合同糾紛的案子,該公司總經理雷某讓其介紹律師,其推薦查某代理。之后查某要去濰坊中院送材料,問其是否認識濰坊中院的領導。其給濰坊中院副院長宋某打電話,讓他關照查某這個案子,并把宋某的電話號碼給了查某,讓他去直接聯系。2017年7月,中潤集團李某3為窯頭村委會起訴山東中潤公司的案子找其幫忙,其向李某3推薦查某代理該案。查某收取代理費200萬元。2018年下半年,查某請托其幫忙過問該案。其給省高院民一庭庭長崔某打電話,告訴他窯頭村委會的要求沒有道理,讓他關照一下山東中潤公司。崔某答復知道了。之后省高院判決山東中潤公司賠償窯頭村5000萬元。2017年7月,其向青連鐵路公司推薦查某代理青連鐵路公司被礦業(yè)公司起訴的案件后,其帶著查某專程到日照約請日照中院副院長徐某2出來吃飯,其與徐某2以及青連鐵路的副總單某等人同席,其單獨對徐某2說了青連鐵路公司的案件,讓徐某2給承辦人打個招呼。徐某2說知道了。其還讓單某和徐某2互相留聯系方式。日照中院判決后,原被告均上訴,省高院民一庭法官欒某2負責二審審理。查某請托其向欒某2打招呼,其給欒某2打電話讓他好好把關,別讓個體戶占了青連鐵路的便宜。欒某2說知道了。2018年6、7月份,中聯水泥集團總經理孫某2說下屬公司跟日照興業(yè)銀行有個銀行貸款擔保糾紛的案子,想讓其幫忙給出個主意,其推薦查某代理沂南中聯公司應訴,日照中院判決后,對方上訴到省高院。二審期間查某請托其向民二庭張某5打招呼,其給張某5打電話說讓他關注一下這個案子,盡量維持原判。張某5答復知道了。2019年初,軌道交通公司公司總經理李某4說有個股權轉讓的案子讓其幫忙,其推薦查某代理該案。查某告知該案承辦法官是肖某,讓其給打個招呼。其聯系肖某說讓她抓緊給調解一下。肖某回復說知道了。
第二組證實劉某收受查某財物的證據
1.證人證言
(1)證人查某的證言證實,為了能讓劉某幫其向相關法院打招呼協(xié)調案件并繼續(xù)為其介紹案件,同時感謝他之前介紹案件,自2017年8月,其多次送給劉某現金140萬元。其中,2017年8月初送20萬元,8月底9月初送30萬元,錢都是裝在銀行提供的手提袋中,趁著和劉某吃飯后送他回家的機會,送到劉某鐵路局家屬樓南面的住處;2017年9月底,在劉某位于鐵路局家屬樓南面的住處送給劉某30萬元;2018年7月和8月及2019年4月,其先后三次送給劉某各20萬元,都是送到劉某位于鐵路局家屬樓南面的住處。
(2)證人許某(查某之妻)、季某以及殷某、劉某5、李某5(均系山東才有律師事務所律師)、丁某(山東才有律師事務所財務)的證言證實,根據查某的安排,上述證人先后多次從銀行轉賬、取款的經過,并對調查人員出示的銀行賬戶明細、銀行賬戶交易記錄、個人業(yè)務憑證等書證進行辨認后予以確認。印證查某行賄款的來源。
(3)證人鄭某(季某之妻)的證言證實,其名下建行卡在2018年11月之后被其夫季某拿到山東才有律師事務所使用,之后該卡取款20萬元不是其辦理的。
2.書證(略)
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被告人劉某供述:2017年以來其先后給查某介紹過多起案件,并接受查某請托,就其代理的案件向多個法官打招呼予以關照。為此,查某分多次送給其現金140萬元。其中,2017年8月前后,送給其20萬元;過了一個月左右,查某送給其30萬元;2017年10月前后,送給其30萬元;2018年7、8月份,查某送給其20萬元;2018年8月底又送給其20萬元;最后一次是2019年4月,查某送給其20萬元。6次查某都是到濟南鐵路家屬院其住處送錢,共計140萬元現金。其將這些錢大都借給賈某、馮某2、于某2等人,最后一次20萬元放在了趙研研處。查某給其送錢主要原因,一方面是感謝其為他介紹案子,但最主要的是因為其利用手中的權力和職務影響向相關法官打招呼查某爭取到最大利益。
(二)2017年,被告人劉某利用曾任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副廳級審判員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接受北京天健海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王某2的請托,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王某2在案件訴訟方面提供幫助。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劉某在山東省體育中心附近一餐廳內收受王某2給予的3萬美元,折合人民幣19.7430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證人證言
(1)證人王某2的證言證實,其與宋執(zhí)仁、山東志仁公司、恒灃鴻源公司的案子判決之后,需要由棗莊中院執(zhí)行。執(zhí)行前,其將債權轉給了別人。在執(zhí)行過程中,恒灃鴻源公司向棗莊中院提出了執(zhí)行異議,棗莊中院2017年9月做出駁回異議請求的裁定后,恒灃鴻源公司又向山東省高院提出了復議。當時劉某剛退休,其約劉某吃飯,拜托劉某幫忙協(xié)調辦案法官,駁回對方的復議申請,盡快實現債權。劉某當場給一個法官打了電話,問了問這個案子的情況。飯后其將事先準備的裝有3萬美金的黃色牛皮紙袋送給劉某。之后時間不長,山東省高院作出執(zhí)行裁定書,駁回恒灃鴻源公司提出的執(zhí)行異議復議申請。其送給劉某的3萬美元是直接從家里拿的,因為其女兒在美國上學,經常需要使用美元,家里常存有美元現金。
(2)證人王某3(時任山東省高院執(zhí)行一庭庭長)的證言證實,恒灃鴻源公司不服棗莊中院執(zhí)行裁定申請省高院復議的案件,審判長是馬某2,主審法官是劉書鴻。2017年12月初,劉某給其打電話,說有個恒灃鴻源公司申請復議的案子在執(zhí)行一庭,讓其關注一下,加快審理進度,抓緊駁回。其答復知道了。因為執(zhí)行復議的案子審判時限是一個月,一般簡單的案子半個月就結案,這個案子的事實及法律依據也很清楚,正常也會很快就作出裁定,所以其沒給合議庭的人再打招呼。
2.查封、扣押清單
山東省監(jiān)察委員會魯監(jiān)查扣[2019]030004號查封、扣押通知書、扣押物品清單、涉案款物移送清單、物證情況說明等證實,被告人劉某收受王某2所給予的3萬美元被依法扣押(扣押清單中顯示的美元數額是36119元,包含上述3萬美元),現存于煙臺市人民檢察院。
3.書證(略)
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被告人劉某供述:2017年10月,王某2到濟南約其見面,說他的案子到執(zhí)行階段了,對方對棗莊中院的執(zhí)行裁定不服,向省高院執(zhí)行局提出復議申請,拜托其找人給問一下,看看能不能盡快答復,駁回復議。其當場給省高院執(zhí)行局王某3打個電話,把案子的情況向王某3說了,希望他盡快答復,駁回復議,王某3答應盡快答復。王某2很高興,臨走時送給其3萬美元。其把這3萬美元和一些零星的美元放在一個行李箱里面,2019年5月19日,放到了其岳母家里。
經庭審還查明,被告人劉某將受賄和利用影響力受賄所得贓款,先后借給賈某、高某、于某2、馮某2、楊某1等人使用,并收取利息。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劉某主動向山東省紀委、監(jiān)察委投案自首,如實交代了全部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的犯罪事實。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第一組關于本案賄款贓物去向的證據
1.證人證言
(1)證人賈某的證言證實,從2013年2月開始,劉某先后多次借錢給其使用,共計375.5萬元,其給劉某支付相應的利息86.7萬元。至今還有300萬元本金沒有歸還劉某。2016年其按照劉某的要求用部分借款本金、利息合計50余萬元,以李某6的名義為劉某購買雷克薩斯轎車一輛。
證人李某6(濟南銀聯新型建材公司副總經理)的證言對上述相關情節(jié)予以印證。
(2)證人楊某1、馮某2(中石化潤滑油濟南分公司職工)、高某、于某2(山東合強商貿公司總經理)、付某(山東晉金盾構建設工程公司董事長)、張某6(乒乓球私人教練)等人證言,分別證實證人曾某用被告人劉某現金10萬元至60萬元不等,以及向劉某支付利息的事實。
2.山東省監(jiān)委搜查證、查封扣押通知書及清單,證實查封扣押案件相關款物情況。
3.書證(略)
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被告人劉某供述:其通過違紀違法行為獲取的不正當收入,都是自己藏在外面,基本沒有往家里拿過。2012年開始,其將平時存放的現金、收受的大額款項和打牌贏的錢陸續(xù)多次給賈某、高某、于某2、馮某2等人用,收取的利息。還有一部分錢借給張某6、趙研研使用,沒有要利息。
第二組關于本案的綜合證據(略)
5.山東省紀委省監(jiān)委第三監(jiān)督檢查室出具的發(fā)案經過、情況說明及省高院紀檢組組長時耀華自書情況說明證實,被告人劉某于2019年5月20日,在省紀委監(jiān)委派駐省高院紀檢組組長時耀華陪同下,主動到省紀委說明問題。同日,對劉某立案審查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劉某到案后,除涉及違反工作紀律,干預司法張宸前科刑事案件打招呼、說情問題系組織掌握外,其他違紀問題及違法問題均系主動交代,包括其收受梁某1、查某、李某2、張某3、楊某1、王某2等人的賄賂問題。
上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被告人劉某離職后,利用原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分別構成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鑒于被告人劉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jié),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可依法對其所犯受賄罪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分別從輕、減輕處罰,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對于辯護人所提劉某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較輕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劉某長期擔任司法機關領導職務,違反規(guī)定過問案件,嚴重損害司法形象,社會危害性較大,相關辯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0日起至2025年5月19日止。罰金已繳納。)
二、追繳被告人劉某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所得贓款、贓物及孳息人民幣354.280969萬元、美元3萬元、金條兩根、大眾邁特威商務車一輛,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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