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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商超攤位鋪面經營,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由誰承擔?(圖文)
發(fā)布于 2025-02-26 11:12:04 作者: 柏欣躍
注冊公司是創(chuàng)業(yè)者必須面對的任務之一。雖然這個過程可能會有些復雜,但是只要你按照規(guī)定進行操作,你的企業(yè)就可以合法地運營。接下來,主頁將介紹商場租賃的做賬,希望可以讓你在這方面有更深入的認識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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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題是筆者遇到的一個法律咨詢,細想起來,租賃商超攤鋪經營的場景中,安全保障義務責任承擔問題確實值得深入思考。本文筆者結合一些生效的裁判案例與朋友們分享一下自己的理解。
一、租賃商超攤鋪經營的形式
1、形式一:租客以自己名義經營結算
這種租賃經營形式最常見的如城市寫字樓下面的食堂、各種美食城、電腦城等,商超經營者把經營場地以攤位或鋪面的形式對外出租,租客租下攤鋪以后自己經營。租客往往會懸掛自己的門頭、招牌以供客人識別,客人購買商品或服務以后直接與租客支付結算,租客提供后續(xù)服務,租客定期向商超經營者支付租金。
這種經營形式中,商超經營者通常不與終端客人發(fā)生金錢上的聯(lián)系,但其作為經營主體,往往也會以自己名義進行宣傳、與租客聯(lián)合搞一些促銷活動,甚至為承租攤鋪的租客們提供統(tǒng)一的衛(wèi)生、安保等服務。
2、形式二:商超統(tǒng)一經營結算再和租客結算
這種租賃經營形式常見于超市里面的各種攤鋪,像面食柜臺、熟食柜臺等??腿嗽跀備佡徺I商品或服務后,統(tǒng)一到商超經營者的結賬出口結算,商超經營者為客人開具票據(jù),商超經營者再定期與租客結算。
這種經營形式中,租客通常不與終端客人發(fā)生金錢上的聯(lián)系,租客的角色更像商超經營者雇傭的工作人員,商超的結算、衛(wèi)生、安保等工作都由商超經營者統(tǒng)一安排、獨立完成。
二、租賃商超攤鋪經營的特點
1、通常會簽署書面的租賃合同
隨著各方法律意識的增強,無論是攤位還是鋪面,租客通常都會與商超經營者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合同的內容除租賃物、租金、租期外,往往還會涉及管理責任、致?lián)p責任、消防安全責任等內容。
在經營者安全保障義務的角度,這種租賃合同通常不能改變商超經營者是事實上經營者、管理者的實際情況,商超經營者難以用這份合同來抗辯免除自己的責任。當然,合同通常是有效的,在租賃雙方內部追責時是有意義的。
2、單個攤鋪面積在商超占比較小
通常情況下,無論是經營形式一還是經營形式二,攤鋪的物理位置都在商超之內,單個攤鋪面積與商超整體面積相比占比較小。這種合作特點也決定了攤鋪承租人在合作中的話語權往往比較小,很容易被商超經營者拿捏。
3、商超對攤鋪有實質管理
基于上面的原因,在攤鋪租賃經營中,商超經營者通常具有絕對的話語權,其對自己出租的攤鋪有著或大或小的的管理權,能夠影響這些攤鋪租客的經營活動。這也是商超經營者承擔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的邏輯和原因。
三、安全保障義務由誰承擔?
1、什么是安全保障義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jù)規(guī)定,商超等公共場所經營者、管理者有對客人的安全保障義務,客人因商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而發(fā)生摔傷、砸傷等損害,商超經營者、管理者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從時間線上看,安全保障義務是事前義務、事中義務和事后義務的結合,對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而言,事前義務往往體現(xiàn)為適當?shù)姆婪读x務,如:適當?shù)陌踩嵝?、保持地面潔凈、超市堆頭擺放安全等;事中義務往往體現(xiàn)為協(xié)助義務,如:幫助中暑的客人物理降溫、幫助暈倒的客人聯(lián)系120急救等;事后義務往往體現(xiàn)為妥善進行事后處理,如:及時通知客人家屬等。
2、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由誰承擔?
在租賃商超攤鋪經營的場景下,安全保障義務不能一概而論,要區(qū)分情況進行討論。
(1)經營形式一的安全保障義務。形式一中攤鋪租客的經營管理獨立性更強,商超經營者的管理介入更少??腿说膿p害如果發(fā)生在攤鋪范圍內,且攤鋪租客存在過錯,攤鋪租客往往應當承擔部分安全保障義務責任;同時,商超經營者作為整個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無論從物理位置的角度還是對租客管理的角度,也要承擔部分安全保障義務責任。感興趣的朋友可以參閱(2020)魯02民終8066號判例。
(2)經營形式二的安全保障義務。形式二中攤鋪租客的從屬地位明顯,在經營合作中明顯處于劣勢,商超經營者對其的經營管理有較強的介入。客人的損害如果發(fā)生在攤鋪范圍內,且攤鋪或商超管理者存在過錯,那么商超經營者應當承擔安全保障義務責任。感興趣的朋友可以參閱(2022)京02民終4866號判例。
至于對客人承擔完損害賠償責任之后,商超經營者與租客之間追究管理責任,那是另外的問題。
3、客人自身原因導致的損害
客人自身原因導致的損害也會涉及到安全保障義務的問題,如客人身患疾病,在商超突然暈倒,此時雖然商超經營者、租客沒有事前責任,但仍應注意履行安全保障義務中的事中義務和事后義務,即:采取妥善措施降低或減少客人損害、通知客人家屬等。
在這種場景中,還涉及到安全保障義務邊界的問題,本文我們不再展開討論。
四、結語
租賃商超攤鋪經營是一種很常見的實體經營模式,在民生經濟日益回暖的今天,隨著客人的增加對經營者安全保障義務也提出了更高要求。無論是商超經營者(房東)還是攤鋪承租人(租客)都應該對安全保障義務引起關注,任何一方都別抱有“反正責任約定好了”“有人做責任兜底”的心態(tài),即便有所謂的責任兜底,最終實現(xiàn)權利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仍不得不考慮。如果您恰好遇到因此產生的糾紛,不要茫然無措,您可以與筆者在內的律師朋友聯(lián)系,一起厘清責任、解決問題。(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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