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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廠房拆除的廢料變賣收入如何繳納增值稅

發(fā)布于 2025-03-08 03:06:03 作者: 速咸英

注冊公司是創(chuàng)業(yè)者必須面對的任務之一。這個過程可能會有些復雜,但是只有完成這個過程,你的企業(yè)才能夠合法地運營。主頁將會介紹廢品如何做賬交稅,有相關疑問的閱讀者,那就請繼續(xù)看下去吧。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對營改增之前取得房屋拆除后的材料變價收入普遍觀點認為應當按照銷售貨物的適用稅率13%繳納增值稅,理由主要有以下三點:

一是舊廠房不屬于增值稅上的固定資產(chǎn)。增值稅上所稱固定資產(chǎn),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chǎn)經(jīng)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詳見《增值稅中的“固定資產(chǎn)”≠固定資產(chǎn)》。

二是銷售的廢料不屬于舊貨范圍,納稅人銷售舊貨,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舊貨是自己沒有使用過,是買來賣的,其經(jīng)營者是商業(yè)企業(yè);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則是自己已經(jīng)使用過,但還沒有報廢的貨物,其銷售者則不一定是商業(yè)企業(yè)。

三是如果轉讓舊廠房是可以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廠房屬于增值稅上的不動產(chǎn),跟未抵扣進項稅沒有關系,而是看舊廠房外購或自建時間是否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相關規(guī)定:1.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chǎn),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chǎn)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chǎn)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chǎn)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2.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動產(chǎn),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chǎn)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綜上,拆除舊廠房,銷售廢料不屬于處置未抵扣進項稅額的舊固定資產(chǎn),不屬于銷售舊貨,不屬于轉讓舊不動產(chǎn),因此不適用三項簡易計稅繳納增值稅的政策。那么銷售廢料就應該屬于銷售貨物的范圍了,對于銷售貨物,不管你抵沒抵扣進項稅額,如果不屬于適用簡易計稅的貨物,那就只能按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適用稅率為13%!

上述觀點筆者不完全贊同。增值稅為什么會對一般納稅人銷售營改增之前取得的不動產(chǎn)可以選擇簡易計稅?

根據(jù)原《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構建的不動產(chǎn)是不允許抵扣進項稅的。若銷售時按照13%繳納銷項稅,將導致比較嚴重的重復征稅問題,不符合增值稅的稅制原理,故給予了3%簡易計稅方式,以平衡購進時未抵扣進項導致的稅負增加。也正是因此,稅收才規(guī)定只要是購進時不允許抵扣進項,且實際未抵扣進項的固定資產(chǎn),企業(yè)在處置時均可適用簡易計稅辦法按照3%征收增值稅。稅法之所以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物品、廢品、甚至是下腳料收入均需按照適用稅率繳納增值稅,是因為上述廢品、下腳料收入的形成于一般納稅人的正常生產(chǎn)經(jīng)營環(huán)節(jié),其形成過程中耗用的原材料、存貨的進項稅額均已抵扣,而使用過物品在購入環(huán)節(jié)亦已抵扣其進項稅額,稅法要求按照適用稅率繳納增值稅是符合增值稅鏈條抵稅原理的。

基于此,如果說在當初建造房屋時,增值稅規(guī)定允許進項抵扣,不論是否為納稅人的原因沒抵扣,在資產(chǎn)處置變價處理時,按照處理時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這是無可厚非的。但在營改增之前,在當時的增值稅稅制下是不允許抵扣進項稅的,那么現(xiàn)在房屋無論是整體轉讓,還是化整為零轉讓,在處置時其稅務處理應該保持一致,不能因為房屋化整為零處置就否認沒抵扣的事實,所拆除下來的材料仍然是房屋的組成部分,屬于房屋組成部分的處置收入應當簡易計稅,這也是符合增值稅避免重復征收的稅制原理。 只不過拆除下來的材料單獨銷售應當如何開具發(fā)票值得思考。

作者:趙輝 中匯武漢稅務師事務所十堰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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